無原罪論之三

             

一)從錯誤中反看真理的重要
 

原罪論可說是「機械人性論」,它將人性機械化了,使人不去運用自由意志,這是仇敵的詭計。(原罪論者對犯罪的根源,自由意志的重要、個人責任…等,都沒有正確的觀念)我們要從反面學習,對真理有正確的觀念
 

1. 要盡快運用自由意志倚靠主
有史以來,人犯罪都是因為誤用了自由,是自己選擇錯誤的結果,根本上,不是任何事物令他非犯罪不可。因此,我們要充滿信心,當我們運用自由意志倚靠主時,全宇宙沒有任何人、事、物,甚至是海邊的沙一樣眾多的魔鬼,可使我們犯罪。倚靠主的人必不至於羞愧,一個倚靠主的人,是在無罪的境況中,他不可能有絲毫的罪。所以,我們要最高速的運用自由倚靠主,而且倚靠主後,仍要運用意志去奮鬥,不能放鬆任其自然。

 

2.要更憎惡罪惡
「罪」之所以是罪,在於它是人明知故犯,所以更為可憎。

 

二)聖經說話的立場都以人有自由意志為基礎
 

「你們錯了,因為不明白聖經,也不曉得神的大能。」(太廿二29)
全本聖經,由創世紀到啟示錄,說話的口吻,立場都以人有自由意志來講,因為這根本是真理,由此可證原罪論是錯的,這類的經節,比比皆是,如聖經中一切的呼召:「凡願意的都可以來」、「來,跟從我」、「凡勞苦擔重擔的人都可以到我這裡來」,這些說話都當人是有自由意志的,否則,人的罪性怎容許人跟從主呢?詩篇一一九篇,不少叫人殷勤遵守神的話的句子,若人有罪性,一切的命令,都沒有意義了。

 

三)從罪的定義推翻原罪論
 

原罪論者說罪的根源就是「原罪」、「罪性」,但都沒有令人信服的聖經根據。一般常引用詩五十一5作論據。
「我是在罪孽裡生的,在我母親懷胎的時候,就有了罪。」
這兒論及罪字,並沒有說是「原罪」或「罪性」,甚麼理由硬說它是「原罪」、「罪性」呢?(有關此節聖經,後面有詳細的分析及討論)

 

而聖經中,有清楚罪的定義:
1.「凡犯罪的,就是違背律法,違背律法的就是罪。」(約壹三4)
 這裡不單講罪的定義,還講明人怎樣犯罪。「違背」之先,必有知識和自由意志,才可「違背」或「不違背」。
2.「凡不義的事都是罪。」(約壹五17)
 先有知識才可分辨「義」和「不義」的事。如嬰孩在超級市場隨手拿走一些東西則不算罪,因為他還不懂分辨義和不義。
3.「人若知道行善,卻不去行,這就是他的罪了。」(雅四17)

「知道」——明顯是有知識。
4.「凡不出於信心的都是罪。」(羅十四23)
5.「為罪,是因他們不信我。」(約十六9)
對某人、某事,先有知識,才可以信或不信。
原罪論,對罪沒有清晰的觀念,認為昔日亞當的罪,一直遺傳到我們每個身上,而且每人都有罪性,非犯罪不可,這簡直是違背理性的,很難令人信服。持原罪論的人就認為這是神的奧秘,神有絕對的主權,要怎樣就怎樣,祂有權造一個遭毀滅的器皿,也有權造一個蒙憐憫的器皿。人只能憑信心服順神,不服就錯。這是對神的誤解。(參羅九)
不服神是錯的,因為神一切都是正確的。但若把錯誤的理論加諸於神,這就不對。不服原罪論,不等於不服神。我們乃是不服一切不公義理論。
「我要憐憫誰,就憐憫誰;要恩待誰,就恩待誰。」這句意思重點在說神憐憫有信心的人。(參羅九30-33)
以賽亞書一18:「耶和華說,你們來我們彼此辯論。」

 

神甚至准許人和祂辯論,因為祂是完全和絕對的合理的。神不是說:何須多辯,太大膽了!
 

總括來說,犯罪也要有「資格」──有知識和意志。狗沒有資格犯罪,因牠不懂分辨是非善惡,也沒有道德上的意志。同理,嬰孩也沒有犯罪資格(除非他早熟)。白色大寶座前,神按人所行的來審判人,那麼嬰孩何來有「行」呢?

 

四)原罪是由心發出的嗎?
 

「惟獨出口的,是從心裡發出來的,這才污穢人,…。」(太十五19)
 

1. 原罪論者以這節聖經為論據,認為原罪是由心發出。但這是聖經正確的解釋嗎?這裡是講心中的態度(包括了思想,意志和感情),從這態度發出外在各種的行為。何以見得,當中包括了原罪、罪性之意呢?
2. 箴言四23說:「一生的果效,是由心發出。」倘若心裡有原罪、罪性,發出來豈不可怕?因為罪性是和永遠不可擺脫的!
3. 羅馬書十二章勸人將身體獻給神。若身體中有罪性,獻給神對不對?
4. 主教我們要盡心盡性盡意愛神。若人有罪性,豈非盡罪性來愛神嗎?
5. 箴言廿三26:「我兒,要將你的心歸我。」若心有罪性,將有罪的心獻給神不是很可怕嗎?
其實,一個人的內心有思想、感情,但更重要的是有意志。意志是帶動一切,也是影響全體的。一切的行為由心中的抉擇發出。所以,若果心中思想不好的事,意志又決定違背神,從這心態就產生出許多罪惡來。人回轉歸向神,就是意志的回轉,要離開罪,回到神那裡。犯罪是走錯方向,而不是生錯方向。

 

五)原罪論若成立,救人只要「抽罪」,而不須代價
 

罪性若可遺傳,它豈不是物質?若是物質,是固態、液態、還是氣態呢?抑或是遺傳因子?若罪性是物質,是可以放在試管中試驗的,這說法不是很荒謬嗎?如果罪性是一種物質,神救人只須把罪性抽離就成了,何須差祂的獨生子替我們釘十字架?
早期較強的教父和教會的柱石,都強調人有自由意志,認定倡議沒有自由意志和原罪的人為異端。

 

六)犯罪不必因罪性
 

千萬生靈犯罪都不是因有罪性的。
1. 亞當、夏娃沒有罪性,卻犯了罪。
2. 千萬天使沒有罪性,卻犯罪墮落了。
若人有罪性、原罪,千禧年的人和永世的人為何不犯罪?是不是向個別傳福音都成功了,抑或已把原罪、罪性抽離了呢?(當然許多基督徒不信永世有人不斷再生出來,這是另一問題)

 

七)遲出世者,罪重如山河
 

根據原罪論,越遲出生的人就越慘,因為所遺傳累積下來的罪越多。既然亞當的罪會遺傳給你,與你相距這樣近的父母,他們的罪自然更會遺傳給你,這樣越遲出生的人所承受遺傳的罪就越重,這樣看來,我們應勸人不要生養兒女,「無後為好」才對。

 

八)原罪論引入生活,處處不通
 

原罪的講法實在源於異教,到奧古斯丁時,才發揚光大。這理論引入生活,處處行不通,所以絕對不會是真理,因為凡真理都是可以經歷和實行的。
 

1.神不能要求人悔改
既然人有原罪,人就成了木偶是犯罪機器,神若不扭轉人的心,神是不公平的,但聖經卻又要求人悔改。
2.法官無法審判犯法的人
3.母親無法管教做錯事子女
4.教師無可能教導學生
5.勸人做好也是無用。
人的良心證明人犯罪是不對的。若人不能不犯罪,他是不會良心有虧的,因為明知做了不該做,良心才會自責。

 

九)原罪論使神形像受損
 

人是照著的形像造的(不單是亞當夏娃,全人類都是照神的形造的),若人有原罪,神豈不是要負很大責任?
「我們用舌頭頌讚那為主為父的,又用舌頭咒詛那照著神形像被造的人…。」雅三9
這兒「照著神形像被造的人」明顯不單指亞當、夏娃。神的形像是指人的靈方面,所以人有意志、思想、感情、創造性…等。若人是照著神的形像受造的,但人都非犯罪不可,這豈不是說神的形像很差?要不然,就是神造人造得太差了。

 

十)原罪興起,黑暗世紀
 

創世記說人是按照神的形像造的,是似神的,有創造性,而不是機械化的。人雖不能無中生有,卻能有發明和創作的能力。但原罪論卻將人性機械化,是機械人性觀,是宿命論,總之,人得救與否,純粹是神的選擇。倘若原罪論是真理,是正確的話,教會應更加強勁才對,但實際上在奧古斯丁提出原罪論後,教會不但沒有進步,反而進入黑暗世紀,原罪論更成為天主教一大重要的理論(所以,天主教有馬利亞無原罪的講法),教會衰弱了很長的日子。
 

十一)犯罪經驗與原罪說不符
 

按我們每個的經驗,犯罪就和亞當、夏娃起初一樣(並非因罪性使你非犯罪不可。)有試探來,挑起了慾念,你不倚靠主,卻要滿足慾念,結果意志選擇罪惡,就犯了罪。每次也不例外。並且,你雖犯了罪,仍可再次起來。若有原罪和罪性,只會一直拖下去。(若原罪、罪性使你犯罪,你應對付原罪、罪性才對,但你起來一倚靠主就能得勝,無需對付原罪。)
 

十二)犯罪有罪性,行善應有善性才公平
 

十三)不須受罰的不是罪
 

原罪若真是罪就要受罰,若不須受刑罰的就不是罪了。因為神萬不以有罪的為無罪。罪必須受刑罰的程度甚至要主耶穌釘十字架來代人的罪受刑罰。
原罪論者自知若刑罰原罪,對嬰兒欠公平,所以說嬰兒不須受罰,但是對未聽過福音的人又如何?
按神的法律,有罪就要受罰,無罪的就不用受罰,斷沒有某些罪是不用受罰的。

 

十四)原罪論所提的聖經根據與駁斥
 

1. 詩五十一5 「我是在罪孽裡生的,在我母親懷胎的時候,就有了罪。」
 

a. 這裡是講「罪孽」和「罪」;沒有講「原罪」、「罪性」。
 

b. 英文聖經,這節犯罪的不是大衛。
「I was shapen in iniquity, and in sin my mother conceived me.」
首先,「我在罪孽裡生的」並不等於「罪孽在我裡面生」,正如「我在香港生」,不等於「香港在我裡面生」一樣;而且在污泥中也不一定就是污穢的,成語中不是有「出於污泥而不染」的話麼?所以這節聖經與「原罪」無關。
其次,這聖經的下句意思是:在罪中,我母親懷了我。(大衛在母腹中,母親有罪)有些猶太人認為大衛可能是私生子,或說大衛族譜中有人犯了,所以當撒母耳到大衛家時,大衛的父親(耶西)不將大衛帶出來;而聖經中,從未提及大衛母親的名字。不過,這講法仍有爭論的餘地。

 

c. 其實詩篇五十一篇,明顯是大衛用強調(誇飾)的寫法來表達出他自悔之恨的痛苦。因為大衛是當代最蒙神恩典的人,但他竟然犯了姦淫和借刀殺人這嚴重的罪,而且心靈黑暗達一年之久,他的痛苦是難以形容的,這篇是他強調內心疚悔痛苦的禱告。
詩篇經常有強調的寫法,以突出作者深刻的感受,如詩六6:「我每夜流淚,把床榻漂起,把褥子渴透。」無非強調傷心已極。另一例子是:「惡人一出母胎,就與神疏溒,一離母腹,便走錯路,說謊話」(詩五十八3)(有人引這節作為人有原罪的論據)
嬰兒一出生,話還未會講,又怎曉得講謊話?況也要先出了母腹,才可說謊呢。這節聖經更不足以說明人有原罪、罪性。這豈不過慨歎人從小就犯罪而已。

 

新約聖經中,保羅也曾用強調法來表達他蒙恩的深厚:「在罪人中我是個罪魁,然而我蒙了憐憫…。」(提前一14-15)今日,不少人也像保羅自稱為「罪魁」,顯然也是在強調語氣,否則何來這樣多「罪魁」呢?解聖經應該用明顯的聖經才對。

 

2. 羅五12-21﹕「這就如罪從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從罪來的,於是死就臨到眾人,因為眾人都犯了罪…。」


羅馬書可說是保羅的系統神學,由於保羅從未到過羅馬,所以他在這書信裡很有次序而且詳盡地向羅馬人解釋福音和神的旨意。按羅馬書的結構:
第一章:剖析人犯罪的原因
第二章:論猶太人的犯罪
第三章:論全世界人的犯罪
第四章:論因信稱義
第五章:論主救的豐富
 

因此,依這次序,第五章不可能忽然倒過來再講人犯罪的原因。如果人犯罪的原因確是基於原罪;罪性,保羅應在第一章裡首先指出,正因亞當夏絓犯了罪,人就有了原罪。

保羅在第一章至第三章,都是講人犯罪的問題,接著在第三章末提出解決方法——主釘十字架,繼之第四章講人怎樣可以得救──因信稱義,然後追到第五章講述主救恩的豐富。(我常用神恩愛的海洋來形容五12-21節)也同時將主和亞當的影響力作一比對(所以後面充滿不少「更多」「更多」的字眼。)以顯明神恩典的浩大。
 

五12的「死」是肉體的死,正如林前十五章講在亞當裡,眾人都死了,照樣在基督裡,眾人也都要復活。(都是指身體方面)(奇怪不少的屬靈書喜歡講在亞當裡,在基督裡,這是錯的。因為聖經甚少講「在亞當裡」,只有林前十五章,而且是講身體方面,兩章對照就更清楚了)
 

原罪論者以這段聖經為最有力的論據,按他們的解釋;「罪」從一人入了世界,這罪是指「原罪」,引申出來就是原罪從一人入了世界,罪性入到每個人心中。而且定罪,成為罪人,死亡都是原罪帶給人的後果。
 

對這理論反駁:
 

a. 有甚麼根據指「罪」是「原罪」?──聖經中對罪不是有清楚明確的定義麼?
 

b. 入了世界並不等於進入了每個人之中
你可以說毒品由某人帶入了你班中,但不能就此說毒癮由此入到每個學生裡面,使他們非吸毒不可。聖經這裡是說罪因一人進入了世界,世界便開始有了罪,結果死就臨到眾人。保羅在此只點出起因、結果,但沒有說明過程──人怎樣犯罪,犯罪的原因等。因為其中過程複雜,原因各自不同,不能盡說,正如毒品由一人帶進班房,後來全房都吸了毒,其中各人吸毒的原因不同,不能硬說這是毒性入了某人,再由他把毒傳遍全班,使全班非吸毒不可。
 

原罪論者則指出原因是因為罪性,但說原罪因一人進入了世界,即入到人裡面,這解釋實在牽強,而且沒有聖經根據。聖經對人犯罪的原因,沒有提別的,都是說因人接受了試探,揀選滿足私慾,以致犯罪。
 

雅一14,15 「各人被試探,乃是被自己的私慾牽引誘惑的。私慾既懷了胎,就生出罪來,罪既長成,就生出死來。」
羅馬書第一章也講出犯罪的原因,並非由於原罪、罪性,乃由於人,雖然知道神卻不尊重神,不倚靠神,誤用自由,選擇放縱私慾,以致生出種種惡行。
 

一個沒有聖經根據,牽強的解釋是不成立的。反之,我們有明顯的聖經根據卻是無可辯駁的。如「一同變為無用」──原本不是無用;「一同退後」──明顯起初並未退後。若抱著真誠的態度來尋求真理,誰是誰非,答案是明顯可見的。
 

c. 封住了原罪論者之口──「於是死就臨到眾人,因為眾人都犯了罪。」(12節)這節聖經足以封住了原罪論者之口,保羅明顯提出人之所以會死,不是因為原罪、罪性,而是眾人,(每個不例外)都犯了罪,有了這節聖經作基礎,就保證了下面的聖經不致被人誤會,以為因為亞當犯罪,其他人就無辜定罪。死之臨到眾人,因為每個人自己犯了罪(犯罪是意志上的行動,不是遺傳因素驅使)。
 

五14:「然而從亞當到摩西,死就作了王,連那些不與亞當犯一樣罪過的,也在他的權下……。」
這「死」同樣不可強解作心靈方面,除非有清楚足夠的理由,(沒有足夠根據可證明人出生,心靈已死),這段應與林前十五章並看,就知道這「死」是指身體方面。
 

d. 第14-21節 保羅用對比方法,顯出神恩典之浩大
「若因一人的過犯,眾人都死了。」(這兒講亞當一個人的影響力)
「何況神的恩典,與那因耶穌基督一人恩典中的賞賜,豈不更加倍的臨到眾人麼!」(主的影響力更大!)
試想想身體之死和得永生,兩者相距十萬八千里,主的恩典多浩大!
 

e. 三個「照樣」──第十八,十九,廿一節 上下句必須平行對照來看
因一次(亞當)的過犯,眾人都被定罪(後果),照樣,因一次(主)的義行,眾人被稱義(後果)。
因一人(亞當)的悖逆,眾人成為罪人(後果),照樣,因一人(主)的順從,眾人成為義了(後果)
 

i. 若因亞當一次犯罪,人無須經過揀選,非犯罪不可,全人類因而被定罪,照樣,主耶穌一次釘十字架的義行,眾人也無須經過揀選,全人類都被稱義,得生命,成為義人了。但明顯的,這與事實不符,是錯誤的。人稱義,要經過信心揀選主、悔改,同樣,人被定罪,也要經過意志選擇犯罪才成為罪人。
 

保羅在此只講出一人犯罪帶來的後果,但沒有講出其中的過程;另方面講到主一人之義行,所帶來的後果,也沒有講及其中人稱義的過程。因為無論人犯罪或人稱義,每個的原因錯綜複雜,過程多得不可盡說,不過可以肯定的是,亞當犯罪,帶給地球和全人類的影響是巨大的。倘若亞當沒有犯罪,可能結果會不同,或許世上會有一部份人揀選不犯罪。亞當犯罪影響到今日全人類都犯了罪(但這不等於說犯罪是不可免的,每個人犯罪都出於自己的選擇,不是因罪驅使,被迫犯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