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原罪論之一

 

(原罪論是錯誤的,以下是反原罪論的文章節錄)

 

錯誤的原罪論

 

根據系統神學(STRONG所編,浸會出版社出版)所說,「原罪論」原稱「奧古斯丁的罪觀」或「亞當天然為首論」;(參316頁)這個理論是說:人全敗壞了,我們現在的天性,就是在亞當裡自行敗壞的那天性──「不止種類相同而已,並且同樣是繼續從那裡流出來給我們的那東西呢。」

 

所以,亞當的罪是直接歸與我們了,因為它是屬於我們的,不是我們的身外物,我們和一切別的人,都已經作為一整個的人存在於他的表面,又因他犯罪的結果,就有那不愛神而傾向於惡的天性。(P.316-317)

 

    神由於全人類與亞當的那個有機的統一,就看全人類在為首者亞當犯罪時,已經不是個別地而是根源地在亞當裡面,因而把他的罪直接歸到他的一切後裔身上。當時,人類的整個生命是在亞當裡,當時,全人類的存在,也只有在他裡面。人類的本質,還沒有發生個別的分化;它的力量,還沒有散佈,現存於多個人中的能力,當時是統一和集中在亞當裡的,亞當的意志,依然是全人類的意志。全人類在亞當的自由舉動中背叛了神,於是,全人類的本質就敗壞了。


 

簡單來說原罪就是:


1. 人類生而有罪──亞當的罪直接歸以後所有的人,所以全人類都會下地獄。


2. 人有罪性──生而有犯罪的天性,不能不犯罪。


 

原罪論的影響



罪是人類的大問題,主來地上無非為解決人的罪,到底人犯罪的根源怎樣,若搞不清楚,則在其上建立的各種真理都會錯誤。原罪有如毒素滲入各種真理中!

 

1錯誤基礎產生異端


a. 嬰兒受浸──奧古斯丁既認為人生而有罪,所以主張為嬰兒受浸,若不受浸則下地獄。(其實以灑水為得救的方法,受浸可以洗罪等已明顯違反聖經)

 

b. 普世得救論──Barclay以為至終全人類都必得救。因為若人人生而有罪,那麼神不救全人類,豈不是不公平?於是產生了普世得救論。


 

2揀選論(預定論)也是根於原罪論

 

加爾文提倡「預定論」﹕神揀選人得救。因為人有罪和罪性,是不會有悔改的可能;除非神厲害的呼召──有效的呼召Effectual calling,扭轉人的意志,人才會回轉接受主。那麼,為何神呼召一些人而不呼召全體呢?因為神有揀選的自由。人的得救,乃基於神的揀選,叫人謙卑,不可自誇。


很明顯這論點和「神愛世人」、「神願意萬人得救,不願意一人沉論」的聖經相違背。聖經說神的揀選是揀選信的人得救,祂按先見揀選信的人而不是那些靠行為的人(參羅八29-30,彼前一2,羅十四9…)

 

「因為他預先所知道的人,就預先定下效法他 兒子的模樣,使他兒子在許多弟兄中作長子。」

For whom he did foreknow, he also did predestinate to be conformed to the image of his Son, that he might be the firstborn among many brethren.

「就是照父─神的先見被揀選、藉著 靈得成聖潔,以致順服耶穌 基督,又蒙他血所灑的人。願恩惠、平安多多的加給你們。」

Elect according to the foreknowledge of God the Father, through sanctification of the Spirit, unto obedience and sprinkling of the blood of Jesus Christ: Grace unto you, and peace, be multiplied

 


持「揀選論」者旨在使人謙卑。其實「因信稱義」的道理足以令人謙卑,因為得救完全是神的恩典。神的揀選雖不是無條件,但條件就是「信」。人只要信就必得救。何等寶貴,「接受」就是條件,這是多大的恩典啊!


乞丐豈能自誇,我所得的賙濟全靠伸出手來?信的人一切只可指著主誇口。


所以,假若人真有原罪、罪性,加爾文的「預定論」便會變得「合情合理」。(然而,他的理論是錯誤和扭曲的。)



3影響神的公義、動搖神的寶座


原罪論讓很多人有以下的疑問﹕

為何亞當的罪要由後裔擔當?為何亞當犯罪,我也在當中犯了罪?既然我有罪性,不能不犯罪,為何神要刑罰我使我下地獄呢?神會要求人做所不能做到的事嗎?祂為甚麼要向罪人發烈怒呢?


神以公義、公平為寶座的根基,但原罪論卻陷神於不義,連神的寶座也要動搖。



4影響人對神的恩愛的感受和認識

 

  如果人既無辜地生而有罪,而且人也非犯罪不可,那麼,即使主耶穌釘十字架救人,人也不會感到主的恩情有多偉大。大家會認為,祂救回無辜的我豈不是應該的麼,我就好像被玩弄一樣。然而當我們認識自己是明知故犯,誤用自由,而主卻無條件地為我而死,神的愛在此就顯明了。聖經說:「祂是愛我,為我捨己」。


 

5影響對人的自由無可解釋

 

原罪論者認為人生而有「罪性」,那麼,人何來有自由意志呢?人只是犯罪的怪物,人根本算不上是人了。然而,講原罪的人同時又承認人有自由意志,但這自由只是行小善(如救濟乞丏)的自由,至於討神喜悅的善行就沒有「自由」可言了。


 

6影響人不信主


原罪論認為人在母胎中就有了罪,亞當的罪要由每個後裔擔當,此理論既使傳福音的人心虛,也是很多人不信主的原因,就正正因為原罪論太不公平。難怪C.Finney說:「原罪論是罪人的絆腳石。」

 

 

7影響傳福音的方法


由於原罪論的觀點,以為人的得救,單靠聖靈的工作,所以不需用任何方法,任何智慧;因而影響不少教會用死板的方式傳福音,不用智慧安排,以致得救的人數稀少(近年有教會增長運動才較注重方法)


人的得救,固然是聖靈的工作,但聖靈也是透過人,透過方法作工在人身上。聖經說:「有智慧的必能得人」、「有人問你們心中盼望的緣由,就要常作準備以溫柔、敬畏的心回答各人」。其實倚靠聖靈和運用方法是互不扺觸的,只要合乎聖經,那些對人有益的方法都可用。


 

8影響基督徒不合理性


從不合理性的根基引伸出來,使許多真理都解不通,產生「信仰與理智的衝突」。也就成為「奧秘」,基督徒也只好憑「信心」接受。但神說:「你們來,我們彼此辯論」。聖經是最理智,而且是判斷一切是否合乎理智的書。信心是根據真理的,它超越理智,但不與理智相背。


信心不是不講道理的盲信,也不是說要明白了一切才信,因人的認識有限,而且聖經說神使萬事互相效力。一切科學不可能違背聖經。


可惜原罪論令許多有理性的人很難信主,也令很多基督徒感到困惑,追求也無所適從。


 

9.  使人無須對犯罪負責任。


按邏輯推展下去,一切法紀皆不可行。

既然人有原罪,又非犯罪不可,教育是沒有意義的;而法官也不能定犯人的罪,犯人可以振振有詞地說:「唉!我是迫不得已的,因為有原罪、罪性,我不能不犯啊。」



10主也不必釘十字架


a. 原罪論既使人認為無須付犯罪的代價,主也不必為罪人付上代價,更不應該為人釘十字架。


b. 十字架有極厲害的愛和阻嚇作用。(因為人需要愛的感動和對罪的阻嚇才會悔改;而且唯有對罪付上極重的代價,神對人的赦免才安全)若人有原罪,愛和阻嚇對人都起不了甚麼作用,所以主釘十字架是沒有意義的。神只能用「抽罪法」將人的原罪,罪性抽離。



結論


其實,人犯罪是誤用自由,而不是基於原罪、罪性。
我們能夠不犯罪,是我們運用自由意志倚靠神的恩典之故。


昔日奧古斯丁主張有原罪,而皮拉糾(Pelegian)主張沒有原罪,他認為人靠自己可以不犯罪,結果,皮拉糾因論據不足,不能服眾。而事實上,兩方面都錯誤。原罪論固然不對;但靠自己不犯罪也是不行。人須靠神的恩典才可以不犯罪。(請參閱主題「罪與救恩」,有解釋為什麼我們無法靠自己不犯罪)


https://disciplego.freehostia.com/theology/no-original-sin-part1.htm/CH24.htm

主題: 無原罪論之一

日期: 2015-08-21

發表者是: 站長

主旨: 論原罪論

論原罪論筆記 版權屬於 KeungSang 弟兄

簡 介

這 是 一 個 頗 為 爭 論 性 的 題 目 , 因 為 罪 使 人 受 苦 , 也 使 人 與 神 有 了 阻 隔 , 不 能 明 白 神 的 心 意 和 享 受 神 的 一 切 豐 盛 , 更 嚴 重 的 是 使 人 永 遠 滅 亡 。 因 此 , 有 些 會 說 :「 若 果 神 容 許 人 有 原 罪 , 那 麼 便 很 沒 有 理 由 , 這 是 違 背 了 神 的 公 平 和 公 義 。 」 可 是 , 若 果 一 些 弟 兄 姊 妹 單 單 憑 這 一 個 論 點 , 便 說 原 罪 是 沒 有 可 能 的 , 那 好 像 太 簡 單 及 含 糊 了 ( 雖 然 筆 者 亦 承成 認 這 是 一 個 論 點 之 一 ) 。 因 為 , 一 些 弟 兄 姊 妹 仍 是 十 分 相 信 某 些 古 聖 徒 ( 如 : 奧 古 斯 丁 ) 的 論 調 是 相 信 人 是 有 原 罪 的 。 在 這 份 筆 記 中 , 筆 者 將 會 把 自 己 對 聖 經 的 體 會 及 自 己 的 論 點 與 大 家 分 享 , 筆 者 絕 不 是 感 到 自 己 對 真 理 及 神 的 心 意 有 比 別 人 超 凡 的 認 識 , 只 是 希 望 把 自 己 的 得 著 像 五 餅 二 魚 般 獻 上 , 能 以 和 大 家 交 流 分 享 。

內容詳情請到以下網址參看﹕
https://www.reocities.com/jpl68_99/p/note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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