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主教 異端裁判所

天主教 異端裁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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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裁判所拉丁語Inquisitio Haereticae Pravitatis),或稱異端裁判所異端審判,是在公元1231年天主教教宗格里高利九世決意,由多明我會設立的宗教法庭。此法庭是負責偵查、審判和裁決天主教會認為是異端的法庭,曾監禁和處死異見分子

 

宗教裁判所的發展主要經歷了這樣三個階段:

  1. 中世紀宗教裁判所。
  2. 西班牙宗教裁判所,隸屬於西班牙王室,成立於1478年
  3. 羅馬宗教裁判所,即今日聖座信理部Congregatio pro Doctrina Fidei)前身,成立於1542年

在宗教裁判所成立之前,教會反對異端的任務通常由主教調查,並交由世俗法庭予以制裁。第三屆拉特朗大公會議1179年)開始對此進行立法,成為後來十字軍阿爾比派(Albigenses)鎮壓的法律依據。1224年皇帝腓特烈二世對異端執行了火刑,後格里高利九世對此蕭規曹隨。

最初,宗教裁判所建立在地方主教區,由主教掌握。由於主教有時不在自己的教區抑或公務纏身無暇顧及,導致當時的宗教裁判所效率低下。於是教宗格里高利九世在13世紀30年代發布通諭,建立直屬教宗管轄宗教裁判所。1231年教宗格里高利九世發表《絕罰通論》(Excommunicamus)來譴責異端,並想到新的措施來對付異端,在德國法國北部、郎格多克以及義大利都設立了異端裁判所。而受派去異端裁判所的審判員大多都是多明我會的修士。在昔日歐洲,異端裁判所是聲名狼籍的,是不光彩的,但當時的異端裁判所並不是一個機構,充其量只是一系列的宗教審判員,[1]1252年,教宗依諾增爵四世進一步批准宗教裁判所可以在審訊用刑。可用刑罰包括沒收全部財產、鞭笞監禁終身監禁,不撤銷自己異端思想的下場是火刑。由於有權搜捕嫌疑犯及同夥,這使得人人自危。

宗教裁判所存在的幾個世紀中,以宗教為名進行了許多不當的審判。宗教裁判所限制了中世紀西歐思想文化的發展,卻鞏固了教會的權威。另一方面,宗教裁判所與十字軍一樣,為天主教歷史留下污名。

中世紀宗教裁判所

1229年在土魯斯曾召開一個重要會議,為要對付當時迦他利派瓦勒度派的勢力,所以在會議中決定除了詩篇日誦祈禱書中所有經文以外,禁止所有的平信徒購買《聖經》,特別是所有的聖經譯本。會議中第二件重要性的行動就是異端裁判所的成立。中世紀後期的羅馬皇帝判迦他利派摩尼教同為異端,得處以死刑。這段時期對異端狠毒的刑罰,使得迦他利派於百年後絕跡,而瓦勒度派也大摧殘。因為這早期的成功,以至於到宗教改革時期,羅馬教會仍沿用這種辦法對付之。

西班牙宗教裁判所

1478年西班牙伊莎貝拉女王(Isabella)要求教宗思道四世准許成立,用以維護天主教

的正統性,以殘酷手段懲罰異端,教宗思道四世雖曾指責,但教廷始終沒有禁止此種行為。

 

羅馬宗教裁判所

教宗保羅三世於1542年成立羅馬異端裁判所,對整個天主教世界的宗教審判所保有監督權。羅馬異端裁判所由教宗直接管理,有別於1478年建立的西班牙異端裁判所。保羅三世委任六名紅衣主教構成一個中央法庭,稱為神聖羅馬公教異端裁判部,這個機構要求認罪的被告進行公開悔過的苦行,包括自我鞭打,到聖地朝聖,罰款還有穿著表示被判刑者身分的服裝。此外嚴重者還會被沒收財產以及監禁,如伽利略即被判決受軟禁。

 

File:Jan Hus at the Stake.jpg

揚·胡斯被處火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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